锌合金压铸件知识
本标准规定了锌合金压铸件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锌合金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5678 铸造合金光谱分析取样方法
GB 6060.1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铸造表面
GB 6414 铸件尺寸公差
GB/T 11350劲 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GB/T 13818 压铸锌合金
3 铸件的分类和分级
3.1铸件按使用要求分为三类(见表1)。
类别 |
使用要求 |
检验项目 |
1 |
承受较大载荷的零件 有较高相对运动速度的零件 |
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化学成分、其它特殊要求 |
2 |
承受中等载荷的零件 |
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化学成分、其它特殊要求 |
3 |
承受国截荷的零件和其他零件 |
表面质量、化学成分、尺寸公差 |
3.2 铸件表面按使用范围分为三级(见表2)。
级别 |
符号 |
使用范围 |
表面粗糙度 |
1 |
Y1 |
工艺要求高的表面:镀、抛光、研磨的表面相对运动的配合面,危险应力区表面 |
Ra1.6 |
2 |
Y2 |
要求在般或要求密封的表面,阳极氧化以及装配接触面等 |
Ra3.2 |
3 |
Y3 |
保护性的涂覆表面及紧固接触面,油漆打腻表面,其他表面 |
Ra6.3 |
3.3 铸件标记。
3.4 未注明铸件类别、级别和尺寸公差者,均按本标准的最低级别处理。
4 技术要求。
4.1 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13818的规定。
4.2 力学性能。
4.2.1 当采用压铸件试样检验时,铸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13818的规定。
4.2.2 当采用压铸件本体检验时,铸件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商定。
4.3 铸件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对铸造斜度的规定见附录A(参考件)。
4.3.1 成批或大批量生产的铸件尺寸公差应按GB 6414的规定执行。
4.4 铸件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
4.5 其它要求。
4.5.1 铸件内部缺陷如有要求应与供需双方一致同意的标准或要求相符合,其标准可包括:X射线底片、照片、无损探伤或压铸件剖面。
4.5.2 铸件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等应予清理。但允许留有痕迹。
4.6 对铸件气压密性、液压气密性及本标准未列项目加以控制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7 在不能影响铸件使用的条件下,经用户同意供方可以对铸件进行浸渗和修补。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 合金化学成分的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13818中5.1.1的规定。
5.1.2 光谱分析的取样方法可参照GB 5678进行。
5.2 力学性能。
5.2.1 合金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13818中5.2的规定。
5.2.2 采用铸件本体试样时,切取部位、尺寸、型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铸件表面粗糙度用GB6060.1的比较样块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化学成分。化学成分的检验应符合GB/T 13818中5.1的规定。
6.2 力学性能。
6.2.1 力学性能的检验频率应符合GB/T 13818中5.2.1有规定。
6.3 铸件表面质量应按3.2、4.5.2、4.5.3规定逐件检查。
6.4 铸件表面粗糙度按GB 6060.1的规定进行检测。
6.5铸件几何尺寸按批次抽验数量由供需双方商定,高验结果必须符合4.3的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铸件的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和存放时间防止潮湿和机械损伤。
7.2 包装的标志应有:名称、数量、合金牌号、检验合印记和交付日记。
7.3 运输由双方商定。
附录A 锌合金压铸件铸造斜度(参考件)
Al 锌合金压铸件内腔的一般铸造斜度如下,铸件外壁铸造斜度为内腔度的1/2,见表Al。
表Al
内腔深度(mm) |
≤6 |
>6-8 |
>8-10 |
>10-15 |
>15-20 |
>20-30 |
>30-36 |
铸造斜度 |
2°30′ |
2° |
1°45′ |
1°30′ |
1°15′ |
1° |
0°45′ |
A2 锌合金压铸件的铸孔直径与最大深度的关系及其铸造斜度的规定见表A2
表A2
孔的直径 |
≤3 |
>3-4 |
>4-5 |
>5-6 |
>6-8 |
>8-10 |
>10-12 |
>12-16 |
>16-20 |
>20-25 |
最大深度 |
9 |
14 |
18 |
20 |
32 |
40 |
50 |
80 |
110 |
150 |
铸造斜度 |
1°30′ |
1°20′ |
1°10′ |
1° |
0°50′ |
0°45′ |
0°40′ |
0°30′ |
0°25′ |
0°20′ |
A3 锌合金压铸件的最小铸造斜度见表A3
表A3
铸件内腔 |
0°20′ |
铸件外壁 |
0°10′ |
A4 锌合金压铸件尺寸公差不包括由于铸造斜度而引起的尺寸增减,但必须保证铸件的最小极限尺寸。
附录B
表B 锌合金压铸件表面质量分级
序号 |
缺陷名称 |
检验范围 |
表面质量级别 |
说明 | ||
1极 |
2极 |
3极 | ||||
1 |
花纹麻面有色斑点 |
三者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百分数% |
5 |
25 |
40 |
|
2 |
流痕 |
深度,mm ≤ |
0.05 |
0.07 |
0.15 |
|
面积不大于总面积百分数,% |
5 |
15 |
30 | |||
3 |
冷隔 |
深度,mm ≤ |
不允许 |
1/5壁厚 |
1/4壁厚 |
1.在同一部位对应处不允许同时存在。 2.长度是指缺陷 |
长度不大于铸件最大轮廓尺寸,mm |
1/10 |
1/5 | ||||
所在面上不允许超过的数量 |
2处 |
2处 | ||||
离铸件边缘距离,mm ≥ |
4 |
4 | ||||
两冷隔间距,mm ≥ |
10 |
10 | ||||
4 |
擦伤 |
深度,mm ≤ |
0.05 |
0.01 |
0.25 |
除在极表面外,浇口部位允许增加一倍。 |
面积不大于总面积百分数,% |
3 |
5 |
10 | |||
5 |
凹陷 |
凹入深度,mm ≤ |
0.10 |
0.30 |
0.50 |
|
6 |
粘附物痕迹 |
整个铸件不允许超过 |
不允许 |
1处 |
2处 |
|
占带缺陷表面积百分数,% |
5 |
10 | ||||
7 |
边角残缺深度 |
铸件边长≤100mm时 |
0.3 |
0.5 |
1.0 |
不超过边长度的5% |
铸件边长>100mm时 |
0.5 |
0.8 |
1.2 | |||
8 |
平均直径≤3mm |
每100cm2缺陷个数不超过个数 |
不允许 |
1 |
2 |
允许两种气泡同时存在,但大气泡不超过3个,总数不超过10个且边距不小于10mm |
整个铸件不超过个数 |
3 |
7 | ||||
离铸件边缘距离,mm ≥ |
3 |
3 | ||||
气泡凸考虑周起高度,mm ≤ |
0.2 |
0.3 | ||||
|
|
|
|
|
| |
|
平均直径>3-6mm |
每100cm2缺陷个数不不超过个数 |
不允许 |
1 |
1 |
|
整个铸件不超过个数 |
1 |
3 | ||||
离铸件边缘距离,mm ≥ |
5 |
5 | ||||
气泡凸起高度,mm ≤ |
0.3 |
0.5 | ||||
9 |
顶杆痕迹 |
凹入铸件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 |
不允许 |
1/10 |
1/10 |
|
最大凹入量 |
0.4 |
0.4 | ||||
凸起高度,mm ≥ |
0.2 |
0.2 | ||||
10 |
网状痕迹 |
凸起或凹下,mm ≤ |
不允许 |
0.2 |
0.2 |
|
11 |
各类缺陷总和 |
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百分数% |
5 |
30 |
50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铸锌合金的牌号和代号的表示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检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锌合金压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 229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473 锌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822 压铸有色合金试样
3 分类
3.1 压铸锌合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见表1)
3.2 牌号的表示方法。
压铸锌合金牌号是由锌及主要合金元素的化学符号组成。主要合金元素后面跟有表示其各义百分含量的数字(名义百分含量为该元素的平均百分含量和修均化整值)。
在合金牌号前面以字母“Z”(“铸”字汉语拼音第一字母)表示用于压力铸造。
3.3 代号的表示方法
本标准中合金代号由字母“Y”、“X”(“压”、“锌”字两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及其后面的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YX后面前两位数字表示合金中化学元素铝的名义百分含量,第三个数字表示合金中化学元素铜的名义百分含量。
4 技术要求
4.1 压铸锌合金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压铸锌合金的力学性能是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采用单铸拉力试样和冲击试样所测得的铸态性能。试样的尺寸及形状应符合GB/T 1382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化学成分。
5.1.1 合金化学成分检验按GB 473的规定,在保证分析精度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其它方法.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化学成分的检验频率每炉取样一组,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1.3 化学成分第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重新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炉合金不合格。
5.2 力学性能。
5.2.1 力学性能的检验频率由供方自定。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 拉力试验测定应符合GB 228的规定。
5.2.3 布氏硬度测定应符合GB 231的规定。
5.2.4 冲击韧性测定应符合GB 229的规定。但不作为验收依据。
5.2.5 试样每组三根,如受检的三根试样中有两根力学性能不合格,则该检验结果不合格,允许用加倍的试样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有两根不合格,但总的平均值合格时认为检验结果合格。如不合格的试样多于两根,则认为检验结果不合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压铸件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试验方法及检测规则和交货条件等。
本标准适合于铝合金压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1182 形状和位置公差代号及其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6060.1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铸造表面
GB 6060.4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抛(喷)妨丸,喷砂加工表面
GB6214 铸件尺寸公差
GB/T 11.350 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GB/T 15115 压铸铝合金
3 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3.2 力学性能。
3.2.1 当采用压铸试样检验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3.2.2 当采用压铸件本体试验时,其指定部位切取试样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单铸试样的75%,,若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3.3 压铸件尺寸。
3.3.1 压铸件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样的规定。
3.3.2 压铸件尺寸公差应按GB 6414的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须在图样上注明。
3.3.3 压铸件有形位公差要求时,其标注方法按GB 1182的规定。
3.3.4 压铸件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其不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待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须在图样上注明。
3.4 压铸件需要机械加工时,其加工余量按GB/T 11350的规定执行。若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其加工余量须在图样上注明。
3.5 表面质量。
3.5.1 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 6060.1的规定。
3.5.2 铸件不允许有裂纹、欠铸、疏松、气泡和任何穿透性缺陷。
3.5.3 铸件允许有擦伤、凹陷、缺肉和网状毛刺等缺陷,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数量应该与供需双方同意的标准相一致。
3.5.4 铸件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顶杆痕迹等应清理干净,但允许留有痕迹。
3.5.5 若图样无特别规定,有关压铸工艺部分的设置,如顶杆位置、分型线的位置、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产厂自行规定;否则图样上应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5.6 压铸件需要特殊加工的表面,如抛光、喷丸、镀铬、涂覆、阳极氧化、化学氧化等须在图样上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6 内部质量。
3.6.1 压铸件若能满足其使用要求,则压铸件本质缺陷不作为报废的依据.
3.6.2 对压铸件的气压密封性、液压密封性、热处理、高温涂覆、内部缺陷(气孔、疏孔、冷隔、夹杂)及本标准未列项目有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3.6.3 在不影响压铸件使用的条件下,当征得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对压铸件进行浸渗和修补(如焊补、变形校整等)处理。
4 质量保证
4.1 当供需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时,供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试验或检验负责。合同或协议中无规定时,经需要方同意,供方可以用自己适宜的手段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和要求,需方有权对标准中的任何试验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其质量保证标准应根据供需双方之间的协议商定。
4.2 根据压铸生产特点,规定一个检验批量是指每台压铸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一个班次的生产量,设备、化学成分、铸造和操作连续性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应被认为是新和一批量开始。
供方对每批压铸件都要随机或统计地抽样检查,确定是否符合全部技术要求和合同或铸件图样的规定要求,检验结果应予以记录。
5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5.1 化学成分。
5.1.1 合金化学成分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复检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5.1.2 化学成分的试样也可取自压铸件,但必须符合 GB/T 15115的规定。
5.2 力学性能。
5.2.1 力学性能的检验方法,检验频率和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5115的规定。
5.2.2 采用铸件本体为试样时,切取部位尺寸、测试形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压铸件几何尺寸的检验可按检验批量抽验或按GB 2828、GB 2829的规定进行,抽检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3.3的规定
5.4 压铸件表面质量应逐渐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3.5的规定.
5.5 压铸件表面粗糙度按GB 6060.1的规定执行。
5.6 压铸件需抛光加工表面按GB6060.4的规定执行。
5.7 压铸件需要喷丸\喷砂加工表面按GB6060.5的规定执行。
5.8 压铸件内部质量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可以包括:X射线照片、无损探伤、耐压试验、金相图片和压铸件剖面等,其检验结果应符合3.6的规定。
5.9 经浸渗和修补处理后的压铸件应做相应的质量检验。
6 压铸件的交付、包装、运输与储存。
6.1 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要求时,供方应提供需方一份检验证明,用来说明每批压铸件的取样\试验和检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 合格压铸件交付时,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其上应写下列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号、合格牌号、数量、交付状态、制造厂名、检验合格印和交付时间。有特殊检验项目者,应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检验和条件和结果。
6.3 压铸件的包装\运输与储存,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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